【轉知】教育部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及說明會議程各1份,鼓勵相關單位參加,請查照。
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邱巧茹
電話:02-7736-7812
電子信箱:ra1244@mail.moe.gov.tw
受文者:國立宜蘭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1328017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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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
說明:
一、本部依照「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學校單位、學校社團、學校教職員工生、
2. 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二)補助項目:
1. 運用政治檔案進行壓迫體制與案件當事人沿革專題或學校沿革專題之
2. 自行或委託(如跨校或館校合作)研發轉型正義教育所需課程、
3. 配合研發成果辦理學校教職員工生或社區民眾相關研習或活動。
4. 自行或合辦(校際合作、教師社群、館校合作、
5. 辦理校內教職及學生身分受難者名譽回復事宜,如平反儀式、
6. 辦理校園威權象徵移除後之空間重建復原,或依「
7. 以上各項目之申請主題包含轉型正義的族群視角、性別與家庭視角、
(三)經費補助原則:
1. 年度每案計畫以學校單位、社團或民間團體辦理申請,
2. 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得依審核結果全額補助。
3. 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1. 113年度:至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受理申請。
2. 114年度起:每年度得按季申請(分四階段受理)。
3. 各項工作時程,應自計畫核定後至補助當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
(五)評審及審查: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
三、本部訂於113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2時,
四、檢附「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轉型正義教育實施計畫」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